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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中暑猝死索赔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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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4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驴友中暑猝死索赔败诉法院一审认为猝死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

      近日,记者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获悉:福田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中暑身亡的驴友常松的父母诉太平保险公司合同纠纷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和紧急救助费用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3月4日下午,常松参加了投保人组织的“三水线”户外徒步运动,下午3时走到金龟村至土寺庙途中出现不适,突然晕厥并且不断呻吟。经多次抢救,未见效果,当天下午5时左右,赶到上山急救的医生证实常松已死亡。经公安部门检验鉴定其死亡原因为“猝死”。

6月7日下午,常松父母向福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10万元和紧急救助费用保险金3000元。

今年7月18日,福田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于9月1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投保人的保险范围为意外伤害,系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常松死亡原因为猝死,在法医学上,猝死是指外表似乎健康的人,因内在疾病而发生急速、意外的死亡,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摘自9月24日<<深圳商报>>
发表于 2007-9-24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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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都不算意外,什么才叫意外?香港曾有个司机,开车时突发心脏病,冲上人行道,造成多人伤亡,最终判定其无罪,心脏病发,属意外!大陆的法律就这样?失望!
发表于 2007-10-24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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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摄驴 wrote:
本院认为,投保人的保险范围为意外伤害,系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常松死亡原因为猝死,在法医学上,猝死是指外表似乎健康的人,因内在疾病而发生急速、意外的死亡,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当事人并没有医学上的证明,指出他有内在疾病,所以这里简单地将他的“猝死”定性为内在疾病所引致,欠缺公正。
从保险法角度看,如果保险条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歧义,合同双方都各自有理时,法院应作出有利与被保险人的判决。
发表于 2007-10-24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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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所涵盖的险种范围与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心理预期往往存在差距。一方面保险公司有可能存在未尽告之义务的嫌疑,另一方面投保人因为不是专家,的确也看不出来字里行间有什么对自己不利之处,或者说自己还有什么重要风险未被加保进去。
户外意外保险比较常见的缺失就是中暑等引起的风险,这是户外活动常常遇到的。一般保险公司都将此类险种归结到健康险范畴,意外险是不包括的。本猝死案也是一典型例子。
也许,买一份意外险+一份健康险才能获得比较充分的保障。
发表于 2007-11-2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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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牛山 wrote:
保险合同所涵盖的险种范围与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心理预期往往存在差距。一方面保险公司有可能存在未尽告之义务的嫌疑,另一方面投保人因为不是专家,的确也看不出来字里行间有什么对自己不利之处,或者说自己还有什么重要风险未被加保进去。 <BR> 户外意外保险比较常见的缺失就是中暑等引起的风险,这是户外活动常常遇到的。一般保险公司都将此类险种归结到健康险范畴,意外险是不包括的。本猝死案也是一典型例子。 <BR> 也许,买一份意外险+一份健康险才能获得比较充分的保障。


赞同!!
发表于 2007-11-14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驴友中暑猝死索赔败诉

保险合同就是天书
zharp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12-3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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