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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沙丘

东山自驾游的总结及开设山友自驾版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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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4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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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好同志~
之前还担心下大雨加上人太多出什么事情呢~~辛是辛苦点~玩得还是很开心的嘛~8D
发表于 2007-8-14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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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领队和财务官的辛勤付出!
发表于 2007-8-14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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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说的第一句是重复沙秋的话:每个人的第一次都是伴随痛楚的。不过,这并不是我想要获得的。我们必将得到的是痛楚之后的东西。其实我们得到了。
我想说的第二句话是回答沙秋的话:以车辆为小单位组合好以后再统一报名,这次活动还能成行吗?或许,但那是用一道壁垒隔离了许多真正的山友,我认为不可取。也许从开始就强化以车分组更有意义。
最后我要说的是,我感觉此行不虚,亮点多如牛毛,可以打90分以上。
发表于 2007-8-14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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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台风预警的情况下,最后还决定出游,是大多数人的心声,也是成功的第一步,也是对组织者的肯定,总体来说,结果还是理想的。

组织者的辛苦相信大多数的人都可以理解,至少我是绝对支持,沙丘、大钟加油呀。

本次出行,可谓轻松愉快,是我明智的选择。
发表于 2007-8-14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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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去,可以争取事先把消费预算描述一下,例如拟住怎样的酒店,行程以朴素为主,主要是看风景,而非旅游渡假,这样也许可以统一一点思想;

另外,车子可以编号,按序行走,不准超车;在车多路面,开双闪,以提醒其它非车队车;如果有可能的话,可以装车台,当然是最好不过的了,前面的车可以报路况;头车肯定是水平很高,车况很好的,可以控制整只队的节奏.

搭车人员自行组合那肯定是行不同的,还得让队长来分配才行;交通费用也可以稍加预算,事先申明,上车就要预收费用,交给本车财务.

如果能在事前来个见面会,那更好不过了,不过也许操作起来,不太方便.
发表于 2007-8-14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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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祝贺山友的第一次自驾游取得成功.
沙丘和大钟的第一次不容易啊,当沙丘手机信息邀我加盟时,我还在五千里以外的云南滇缅边境的瑞丽市,我真的很担心.:~)
因为太多不定因素了,人有时是无法避免,真的,不管你是如何的准备充分.:^)
让我慢慢解说吧.
先占几个坑........

500多万年前,“土地爷”在云南滕冲(滇西南地区)挖了无数个大坑,至今还没有填呢,你沙丘急啥呀,有本事你发“悄悄话”给土地爷呀!!!!!;)

这是土地爷在滇西南挖的地坑,看,都长毛了。(我用18MM的广角镜分二次拍摄后拼接而成)
发表于 2007-8-14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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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实在的,我很支持山友开辟“自驾版”,因为我本人太热爱自驾游了,今年7月15日~8月9日,我行程六千五百多公里,计划游遍云南,拿沙丘的话说:“你太疯狂了”,是的,自驾游有太多乐趣了,随着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自驾游将成为大多数人的首选。
  结伴自驾游当然很好,我担心的是:一队人马,浩浩荡荡十来台车,随着音乐的节奏,手舞足蹈,脚踏油门,车随脚舞,一路欢声笑语,一路风驰电掣,好不威风。。。。你可知道这将隐藏着多大的风险吗?
  我并没有参与这次自驾游,也不是在说大家,我只是说我曾经有过这种体验,这种所谓的“我心狂野”的驾驶,对于不同年龄阶段的司机来说,都或多或少的存在,这正是行车安全隐患之所在,也正是我担心的一个主要原因。
  自驾远行有太多不定因素了,你计划的好好的,可是一上路就有这个那个问题,使你防不胜防,你只好临时改变,车辆多,问题将更多,我觉得车辆数不能多,引用70年代计划生育的那句话是:“一个少了,二个正好,三个多了”,我个人认为:二台车出行最为方便,最为理想,吃饭、睡觉及露宿都随意,一对一的跟踪也较为安全,车辆多就很麻烦,比如说,有一台车辆抛锚,是否其余9台车辆都停下来、还是派一台车辆停下来跟踪服务?谁会很愿意留下来呢?车辆数多如何统一指挥?就是有车台(对讲机)也麻烦。
  安全行驶最重要,行驶前的计划固然重要,但是不能死抱着计划不放手,要随时随地根据天气、路况、车辆&驾驶员的状况来调整或改变计划,车辆太多的话,领队又如何能摸清情况?再说,我们毕竟不是专业司机,不管你的驾龄有多长,专业司机的优势和对车辆及路况的把握是我们无法替代的。
  还有一令人深思的是:户外活动讲AA制,事实上真正的AA制是不存在的,大队人马出行,领队和司驾人员是最辛苦、最操心的,我为他们捻了一把汗,我们讲AA制,是指费用AA,我们一相情愿地理解为:只有费用AA才有安全AA;费用AA很简单,我也坚信不移并希望我们的户外真的能做到费用AA安全也AA。但是,事情并非如此简单,往往我们的领队和司驾人员付出的更多(指费用),而他们风险责任更大,下面我摘录一段相关网站的文章给大家,你就明白我为什么对自驾游的领队和司驾人员如此担心。

关于车主对搭乘人员的事故责任承担,根据不同的情况,其法律责任不同。

以是否收取费用分为
一。收费的搭乘

据《合同法》第228条之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如果自驾按照0.3元/公里收取费用,车主与搭乘人员自然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此种合同并不要求书面形式,有双方合意即可成立,那么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该规定属于无过错责任,除因旅客自身原因外,无论车主有无过错,均应该承担责任。

但区分不同情况,对车主的承担责任亦有救济规定:
按事故所涉及元素:车主、车辆、第三方、不可抗力、搭乘人员作分类

1。属车主存在操作不当的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的,责任由车主承担且无追偿救济

2。属车辆本身存在质量问题的,分三类:

a.该质量问题属于尽正常驾驶人员之注意义务可以轻易发现的常规问题且属于由于使用的正常耗损的,车主在向乘客赔偿后,没有向制造商的追偿权

b.该质量问题属于尽正常驾驶人员可以轻易发现的常规问题且属于被权威机构认定的车辆质量瑕疵问题同时在制造商质量保证范围之内的,车主在向乘客赔偿后,就制造商的过错可以向制造商行使部分的追偿权

c.该质量问题纯属于制造商的产品瑕疵且尽驾驶员的注意义务难以发现的同时在制造商质量保证范围之内的,车主可以就其全部损失包括对搭乘人员的赔偿向制造商求偿

3。属第三方过错的(该第三方系指除该车辆之外的外力因素但不包括不开抗力),车主赔偿后向依据公安机关认定的事故责任向第三方求偿。

4。属于不可抗力因素的,据《合同法》第117条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车主对搭乘者的赔偿责任。

5。属于搭乘人员自身存在故意、重大过失的过错的,驾驶车主不承担责任;属于搭乘人员存在非重大过失的过错的,驾驶车主承担部分责任。

6。属于车主和其他元素混和过错的,车主依其责任大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关于免责条款问题,虽然车主可以要求搭乘人员搭乘时声明车主对其人身伤害不承担责任,但是根据《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该声明无效,并不能免除车主的赔偿责任。

二。免费的搭乘
对此,属于民法理论中的“好意同乘”概念,也是国外交通事故赔偿中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在中国,由于车辆的稀缺性及基于总体不发达经济水平所决定,免费搭乘现象不是很普遍,这一问题亦未引起民法研究的重视,缺乏直接而具体的规定,但对于车主的责任承担并无太大争议,只是就所依据法条及搭乘人员请求权的法律基础存在争议。

1。基于合同关系的责任承担
    即使对搭乘人员不收取费用,依据《合同法》302条款第二款规定“前款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其中“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即属于好意同乘,从此意义上推定,运输合同同样适用于好意同乘,驾驶人员应当依据运输合同的规定对搭乘人员承担赔偿责任,但此说的最大弊病在于其合同要件于《合同法》第288条运输合同的概念不符,承运人并不存在对任何乘客收取票款的行为,无成就客运关系之相关行为,不可认定为运输合同。

亦有学说认为:好意同乘双方虽然不符合运输合同之要件,但鉴于运输事实发生,亦可根据《合同法》第124条之规定,类推适用运输合同之规定,按照302条款确定赔偿责任。

2。基于侵权关系的赔偿
     虽然好意同乘者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依此规定确定车主的赔偿责任。此理论是以驾驶人员存在场所责任为前提的,所谓场所责任,是指场合管理者(通常亦是场合之受益者)对进入其所控制场合之人,具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若他人在场合中可预见危险的范围内受到伤害,除不可抗力和受害者自身原因造成以外,场合管理者对其应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既为驾驶人员所全面操控,驾驶人员当然对车辆空间内之人、物安全承担责任。同时,此种驾驶员义务亦有其法律上的实证,相关的驾驶员考核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事实上已经明确要求驾驶员按驾驶规则、交通规则操作车辆,是驾驶员负有安全义务的法源。至于免责声明,一样与《民法通则》的一般原则相冲突,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车主不因其而免除赔偿责任。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此基于侵权关系的赔偿和上述基于合同关系的赔偿存在以下区别:

在赔偿范围上,基于侵权的赔偿,受害方不仅可以要求人身伤害的经济赔偿,而且可以要求精神损失的经济赔偿;基于合同的赔偿,受害方只能要求人身伤害的经济赔偿,无权要求精神损失赔偿。

三。关于保险问题

因不熟悉相关保险条款,不好妄作评判,但依据一般经验知识,要看保险的责任范围及其豁免条款。一方面,保险公司只在就投保人的投保项目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仍然需要投保人自行求偿,另一方面,保险方所承保的只是投保人的保险责任,并不意味着赔偿责任在法律意义上的终结,如果自驾车主对投保人的人身伤害负有法律责任,则保险公司在赔付投保人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可以直接就其已赔付金额向责任人求偿。

相关判例:
1.贝科克诉杰克逊案
1960年9月16日,居住在美国纽约州罗切斯城的杰克逊夫妇邀请住在同一城的贝科克小姐乘杰克逊私家车一起去加拿大周末旅游。杰克逊驾车到达加拿大安大略省某地时,汽车突然失去控制,撞在墙上,贝科克小姐严重受伤。回到纽约后,贝科克对杰克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安大略省法律规定,除了以赢利为目的运载乘客外,汽车的所有者和驾驶者对因车祸造成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美国纽约州的法律与安大略省的法律规定相反,认为这种情况被告对原告要负赔偿责任。被告以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为理由,要求法院适用安大略省法律,驳回原告的赔偿要求。初审法院的判决支持被告的主张。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最后,纽约州上诉法院适用了纽约州的法律,撤销了原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2.上海首例好意同乘案件

甲系一浙江货车雇主,某日雇司机从浙江运货于上海,后空车回浙江,同乡乙请求搭便车,甲许之。途中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与丙所驾驶之车相撞致乙受伤。交警队认定,甲与丙各负一半事故责任,乙无责任。乙起诉甲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认为,乙准甲搭便车,已形成好意同乘关系。于运输途中甲与他人不法侵害乙致伤,应承担侵权责任。又乙系好意同乘者,明知货车不宜载人而搭乘之,亦有过错,得适当减轻甲之民事责任。故判决,甲承担70%损害赔偿责任,乙自行承担30%责任。

3.陆某诉南京长途客运公司案

2001年春节前夕,家住南京的陆某带着妻子赵某和一儿一女回苏北老家,并请自己所在单位江苏省物资信息中心的驾驶员沈某开车相送。1月22日上午8时许,沈某驾车行至盱眙县黄花墉镇境内,此时南京长途汽车客运总公司驾驶员顾某驾驶的长途客运汽车在不远的前方借道相向而行,因躲闪不及两车剧烈相撞,陆某的儿子受伤严重,经救治无效死亡,陆某和妻子、女儿均不同程度受伤。经盱眙县交警部门认定,顾某驾车借道通行,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这次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而驾驶员沈某在雨天路滑的情况下开车对前方的行车情况疏于观察,未能确保安全,对这起事故应负次要责任。
  对于事故的赔偿处理问题,交警部门两次调解未果。2001年7月,陆某将南京长途汽车客运总公司和其所在单位江苏省物资信息中心起诉到南京市鼓楼区法院。

  诉讼中原告陆某一再坚持要按合同关系诉讼。原告认为,虽然物资信息中心是免费送原告,但实际上已经与自己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而且在这起事故中本单位驾驶员应当承担责任。被告长途客运总公司在这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也应当对原告进行赔偿。

  被告南京长途客运公司辩称,该公司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本案中原告坚持要按合同关系进行诉讼,故请求法院驳回对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物资信息中心辩称,这起案件是道路交通事故,应该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起诉了这起事故中的两个责任方,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方坚持要按合同法律关系进行诉讼。根据本案事实,南京客运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上的法律关系,所以不应当承担合同责任。物资信息中心虽然在事实上与原告方形成了承运关系,但物资信息中心为原告提供的服务属无偿服务,其性质在法律上应视为好意搭乘,故应当适当减轻物资信息中心的民事责任。

  近日,法院判决江苏省物资信息中心一次性支付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64409元,南京长途汽车客运总公司不承担责任

4.张某诉某银行案

    1999年7月18日,机场高速收费站收费员张女士顺便搭乘某银行的一辆面包车欲返城。但车子在高速公路上左后轮突然爆胎,张女士在事故中身受重伤。禄口机场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认定车辆驾驶员及乘客均无违章行为,属不可抗拒的原因酿成事故,故交警部门不作处理。

    张女士受伤后,在医院接受了长时间的住院治疗,该银行也先期支付了张女士医疗费8万元。经技术鉴定,张女士头面部损伤属四级伤残,皮肤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2万余元。

    审理中,被告银行辩称,驾驶员没有主动请张女士上车,让她顺便搭乘车辆返城其实是做好事,况且此次事故不是人为因素造成的,驾驶员没有过错。事发后,自己也先期支付了8万元治疗费,不愿再承担赔偿责任。但张女士认为,虽然自己不付车资,但对方也有义务确保其安全。此次事故虽是由不可抗拒的原因酿成,但同样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此次事故纠纷属好意搭乘酿成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类似原因造成的人身害事故,虽然被告没有酿成事故的过错责任,但同样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由银行一次性赔偿22万元(含先期垫付的8万元在内 )
发表于 2007-8-14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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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不想打击那些热心自驾人士的积极性,相反我很支持他们,沙丘大钟好样的,无私奉献,心甘情愿当排头兵,我终于明白深圳山友会能如此发展迅速的原因了。
  一个成熟健康的户外网站,不能只有爬山爬山再爬山,还应有:自驾、自行车、攀岩、甚至滑雪滑翔等等,这才叫健全,当然,很多的项目不现实,但是“自驾版”是完全够条件的,问题是我们将如何完善“自驾版”的相关条款和规则罢了。
发表于 2007-8-14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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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次云南自驾游,原计划三台车,最后精简为二台车,一路慢慢悠悠,走走停停,将路途的风景一网打尽,不会特意赶时间,走到哪算哪,结果我们的计划景点只完成了2/3,而预计22天却用到了26天时间,正所谓:人算不如天算。
下面发几张路途的照片。这是进出云南省的两条连接贵州和广西的国道,是三百多公里的山路,我认为是中国最惊险最糟糕的山路了,有太多不可预见性的问题了,如你不撞它,它却因坡陡、超重、弯急而撞上了你,要么一台带拖的超长车因弯急而卡住,要么就是下坡太快而失控翻坡,我们一路走来见识太多了,无奈之极,去云南时运气还算不错,返回时走完这段路整整花了我们四天时间。
发表于 2007-8-14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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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望不到头的塞车,听说去年8月此路塞车6天6夜。:~):~):~)
这次还算不太长。;):!(
发表于 2007-8-14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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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出这司机很年轻,还好,只断了一只手,保住了性命就算是幸运,下次可以去日企应聘司机了。:^):^):^)
记得有家日本企业招聘司机,二十多个“优秀司机”全部落选,唯独有一位曾经出过重大交通事故的司机被选中,原因很简单:只有刻骨铭心的教训才会引以为戒,只有出过重大交通事故的司机今后才会加倍小心驾驶。
发表于 2007-8-14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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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肖准备整长篇了?等等,我去搬个板凳来慢慢看
发表于 2007-8-14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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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肖便秘,慢慢等
发表于 2007-8-14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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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为偶这次没跟上大钟和沙丘的第一次深感遗憾xx(,虽然不太清楚发生了什么事,但是做为领队是相当不容易滴!:})在队员意见和领队或者事先安排的功略有出入时,要服从于领队,这在事先都应该是说好的.
    再者,这是第一次自驾游,人员庞大,思想理念不同,也在同行的过程中会出现分岐,这都是难免的,有了第一次,相信以后的活动会越来越好!
发表于 2007-8-14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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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cleopatra-燕,呵呵,其实我在山友是叫做“茶香”的,当沙丘向大家介绍我是燕燕的时候,我觉得好亲切啊,因为自从来深圳后,就没有人再喊过我的小名了!喜欢这种象家的感觉。

     另外我想说,这次活动是个非常好的开头,纵然有很多大家认为的种种不足,可是我认为以下几点足以让我们每个成员都倍感欣慰:
1.很开心,我们出来玩不就是为了开心吗?
2.平安归来,这不比任何事情都重要吗?
3.看的出来,沙求和大钟等人为了这次活动做了很多准备工作,要知道这都是利用自己的时间啊!这样的领队我们要继续支持!
发表于 2007-8-14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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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不出点问题就没有收获呀
可惜沙总的第一次没有顶到
发表于 2007-8-14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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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吃螃蟹的人的勇气就让人敬佩!何况此次的组织者还需要具有牺牲自我的精神,看着沙丘的劳神操心,大钟的辛苦……偶都不忍心|)无论怎样,第一个吃螃蟹者的这种抛砖引玉的精神就值得称赞更何况这次总体还是成功的若不是天气缘由(自然环境是人力不可抗的)我相信此次的出行将更出彩!
沙总的总结很精彩到位:}):}):})失败乃成功之母,何况这次还是成功的,试问难度系数如此的第一次有几人能与沙总相比?
很严肃认真地表态:我支持沙总!大钟!
偶们一家三口的第一次亳无遗憾地献给沙丘大钟了
PS:安全是很重要滴,千万不要超速行驶,这里对各位超速的司机大佬们提出严厉批评!大心瑶偶己让他面壁思过了
发表于 2007-8-16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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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支持偶哥们,还有大钟。吸取经验下次才会更好的嘛!8过偶也有些小的建议,对哥们,我可是但说无妨啦。象这样的自駕活动,人数最好以后还是限定一下,不要搞得象旅行团一样。毕竟出远门的,安全第一,人多的话肯定有很多不能兼顾的事情和因素,就会有隐患。哥说得提前组织好各车名单也很重要,还有预收费,也是必要的。期待下一次啊,我要坚决跟上啦!
发表于 2007-8-16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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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谁有第一次的时候,大家都深有体会:第一次,不容易啊!

其实沙丘和大钟的第一次,做到这样,已经是非常不错的了,前期工作做了这么多,因为是第一次,有很多事情是无法预料到的,再者,自驾由于车的自由度,非常不好管理,还有,这次出行有48人,光人员都够领队操心的了,每个人有每个人的脾性,要调配好,真是有非常高的难度.从这一点上,我就佩服这次出行的领队---------不容易,非常不容易啊!

我想,就是招集大家照个集体照,估计也要忙乎半个小时,不好招集啊,如果有那么一个二个不听指挥的,那就麻烦来了

每次出行,领队和财务为大家无私奉献的辛苦,相信每个人都深有体会.对沙丘和大钟组织山友的第一次自驾游,能安全平安地归来,就已经是一次成功的组织,对此表示深深的敬意!
发表于 2007-8-16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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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自驾的十位驾驶是很辛苦的,两天的车程,不辞辛苦把大伙安全送达再平安返回,建议下回每台车配个按摩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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