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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制户外运动意外事故法律责任承担”法律研讨会会后汇报(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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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去听课,汇报一下。

所谓论坛或讨论会,最后的结果总是没有确实的结果,公只说公的理,婆也说婆的理,但不会有一个裁决机构来判决哪一方才是正确的,就算有,真上了法庭,法官也未必会同意这个判决书。

但是其中不乏有些可以让大家思考的论点和或以落实到实处的经验。

对于我来说,比较新鲜的论点(只代表发言者的想法,不代表本人的意见):

1.[$nbsp][$nbsp]登协发言人:什么叫AA制户外活动:不仅仅是咱们普通所理解的费用AA,而应该包括能力相当,责任对等,意思是除了金钱之外,所有结伴出行的伙伴之间的互相帮助的能力以及义务应该是平均的。而现在我们的领队召集制里,很明显除了费用AA外,其余方面做不到AA,领队及协作肯定要负起更多一点的照顾义务。所以由此得出,初涉户外的人是不适宜参加真正的AA制户外活动的,因为他除了钱,可能什么都没有。

在下认为:这只是倾向于支持俱乐部形式户外运动的一种理解吧。基本上在我们的活动中,领队往往也愿意付出自己的劳动,去做多一些事。不过,强调一下AA制活动中的能力均衡,也确实可以对某些把AA制活动当廉价旅行团的同志们的思想意识起一定的引导作用。

2.[$nbsp][$nbsp]某个海龟派律师的发言:在德国的法律中,有这么一条说明,人在群体中会疏于谨慎,与个人独处时不一样。因此对于群体活动的召集人的谨慎义务应该加倍。

我的理解:我们经常会说,每个人都是成年人,自己应该有判断力,不能把结果赖于他人。但是从此条法律说明上来看,完全这么想,其实是不对的。人在群体活动中,通常会主观认为领队或召集者有更加谨慎的义务,那么个人就会比独处的时候放松一些,这是人之常性吧。所以领队的谨慎义务跟普通参加者是不对等的。

3.判断是否失职,有一个比较说得过去的原则,那就是:如果换了其他十个领队,大多数都会作出的判断就是正常的合情合理的判断,你没做到这一点,你就是失职。这也就要求了我们的领队需要有经验和常识,需要不断地学习,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做事。举例说明:如果预知有断崖,那么你必须得带绳子前往;如果扎营,必须得选择适当的营地,最好派人守夜。这些常理如果没做到,有可能分分钟成为被告。你做到了,你就没有过失。

4.任何合同里的免责条例,不管是网上确认的,或者是每个参预者亲笔签名,按手印的,在出现人身安全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时候,所有免责条例都无效!这个责任最后要根据过失与否来判决。所以,领队的加倍谨慎责任就做到位,如果你没有过失,就判不到你头上来。判断侵权的关键是两点:有没有过失,违不违法。

二、可以落实到实处的,对户外召集有益的一些措施:

讨论了那么多,如果一点有效的想法都没有,那可真是失败。与会者也提了不少建议,但很多是不具有实际操作可能性的。我想来想去,也就三条,咱们也许可以做到:

1.[$nbsp][$nbsp]出于谨慎原则,我们应该尽可能地去预知活动的风险,宁大勿小。而且必须尽可能地提醒和告知参加者。

2.[$nbsp][$nbsp]如果出了事故,在自身也处于危险状况时,不采取救助措施,还说得过去。在自身安全后,必须立即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不管你的救助是否有效,你都得去救。当然,不是盲目而无视自己的能力去救。这一条,我相信大部份的人都会这样去做。主要是提醒一下大家,不要慌了神,或者因为害怕,就坐着不动了,这样,人家会告你的!

3.[$nbsp][$nbsp]尽可能地要求参加者购买意外保险。也许买了保险者出了任何问题,他同样会告你,但是保险的赔付还是可以转嫁一定程度上的风险。可惜户外活动中没有领队第三保,如果可以象汽车保险中的有第三者责任保的话,那就完美了……

随想

顺便再聊聊会场中的趣事:律师很有趣,有的说话如猪栏倒豆,结结巴巴,语无伦次,但其实知识渊博;也有的是貌似潇洒,扬扬洒洒,无视时间规定,说了半天,还说不到重点,赫赫。听听这个人的意见,嗯,很有道理;再听听那个人的意见,咦,完全相反,更有道理……律师们打起官司来,应该也是如此吧,形态各异,搅乱思维,牵着你的脑袋四处跑…..

最后,律协主席那一看就是领导人物,他的发言是具有煽动性的,也许与法律的严谨无关,但可以忽悠得人热血沸腾,敬仰,敬仰!不过,他提出让律师协会做一个相关的指引出来,我倒觉得未必真正会实施,因为这个指引,也有可能最后是要负责的。

总之,这样的论坛是新时代的产物,这是一个宣传、拓展、出位的时代。深圳律协确实走在中国律协的前列里……
发表于 2007-1-12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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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老管子速度还真快,作业这么快就有了!嘿嘿,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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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两点要提醒的:

1.租车:领队是否谨慎核实此车是否有购买第三保险,司机是否有经验开此类车,至于营运牌照问题,我认为可以视情况而定,打起官司来,可以有很多说法。

2.在参预者购买保险的时候,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把免赔付的条款划掉,这样,赔付原因就可以包括咱们大部份的户外活动在内了。
发表于 2007-1-12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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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没有时间去听,
其实,很有意思哪;);)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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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曳 wrote:
:O):O)没有时间去听, <BR> 其实,很有意思哪;);)


昨天险些错过,我一直错以为开会时间是1月30号,如果不是08在会前半小时打电话来问我具体地址的外,我放了飞机还不知道哩。还好离我家近,急急忙忙赶过去,会议还没开始,什么都没拉下,嘿嘿。
发表于 2007-1-12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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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说的很细致,表扬!:^):^):^)

我和猪比较关心:野外医疗事故责任。关于这块的法律确得到最不确定的答复!我晕!

现在忙,忙完了再在这里好好说一说!让大家来讨论一下!
发表于 2007-1-12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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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山狼 wrote:
天天说的很细致,表扬!:^):^):^) <BR> <BR> 我和猪比较关心:野外医疗事故责任。关于这块的法律确得到最不确定的答复!我晕! <BR> <BR> 现在忙,忙完了再在这里好好说一说!让大家来讨论一下!


人家毕竟不是法官或者法律制定者,又没有相关的办案经验,所以可以体会他们的难处了!不过当时他们的会长说如果因为我们的善意救护而造成任何后果他们律协可以帮忙(就是不知道是不是免费的),另外,他们承诺召开专门的户外医疗方面的专题讨论,也希望他们可以“言出必行”了!
发表于 2007-1-12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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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未能亲自到场
发表于 2007-1-18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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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这种讨论不可能会有最终结果或定论,而且会延伸出更多需要思考的问题~~~但这些讨论和思考,对我们以后户外活动出行的逐渐规范、同行人员的责权以及事后风险的规避等等。。。有很多指导和帮助的:^)
发表于 2007-1-21 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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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希望有相关的文件出台,规范不仅仅是对山友好!
发表于 2007-1-23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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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想越理不出头绪,有感于近来安全讨论及七娘事件,提点颠三倒四的想法,多衣出出主意阿
1。 领队一定要熟悉路线,做好合理计划及安排,包括下撤及应急才发贴
2。像天天说的,安全事宜公告是必需的,宁多勿少。不管是悄悄/跟帖/口头。。。,不要嫌烦,他既务虚又务实
3。途中任何人对安全的质疑,哪怕是一个新驴,要高度重视。必须经安全员及其他领队的讨论,并知会每个队员。
4。必须灌输“真正AA 制“的理念,体力/物资/安全意识及责任/行程等,每个队员都要有AA的意识
5。鼓励下撤,劝撤要贯穿始终

对不成熟的路线,特别是风险很大,又无法掌控的活动是否可以搞约伴形式:
a。 用虚拟ID召集(比如开几个公用/虚的,虚拟ID1,2,3,4,5,6,7,。。)
b。描述路线/行程
c。讨论贴里推举一个人负责事务如包车/收钱。。, 推举一个行走军师
d。相关人在讨论贴公布具体事宜
不知道是否可以责任AA〉,要多衣高见。不过俺不走这样的路线,哈哈
发表于 2007-1-23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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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4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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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冒虚拟ID的想法很有意思,不知道这样做是否可以弱化领队的责任。
进一步说,能不能因之而模糊“领队”的概念,去除“领队”的存在。
发表于 2007-1-26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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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牛山 wrote:
老冒虚拟ID的想法很有意思,不知道这样做是否可以弱化领队的责任。 <BR> 进一步说,能不能因之而模糊“领队”的概念,去除“领队”的存在。


只是一种理解上的形式化"去除".
就如同上了山,正领队下撤了,副领队就是第一主体.
只要有具体的执行者,也就是有了主体,责任随之产生.法律中责任的判断依据是: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过失与非过失.
发表于 2007-1-26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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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的自会来,去的自会去……
发表于 2007-1-26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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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冒说的几点都很重要,不过虚拟ID不能免除责任,出行还宜做好准备工夫,多几个预备方案,以供急需.最基本的是保持谨慎.
发表于 2007-1-26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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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ID不能免除责任,但能否弱化某特定领队的责任?就是说没有“第一”领队,人人都是领队。
 楼主| 发表于 2007-1-26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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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你仍然需要有人来分配工作,来决策一些事情的,这个人的即使名称上不叫领队,同样也是相当于领队的责任了。

79事件中,其实是约伴的形式,一样脱不开所谓“领队”或“召集人”的责任。

所以我想换名字意义不大。
发表于 2007-1-26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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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sina.com.cn/c/l/2007-01-24/22352227.shtml
央视报道7.9南宁事件
结束语:人死为大。。。
 楼主| 发表于 2007-1-26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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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可以分析一下深圳出过的类似的几单事情和7.9事件为什么结果会不一样:

1.参加活动者不一样:越貌似简单的活动,其实风险越大,因为参加者中会有很多新人加入,新人往往把活动当成了平价旅行,什么事都会依赖于领队。虽然新人有新人的无知的危险,老人有老人的麻痹大意,都会出事,但出事后,新人的家人对这方面的承受能力会比较有限,出事后想到的是:为什么你们要带她去?为什么带了她去了,结果没把她送回来,而你们都好好地回来了?

2.出事后的态度和表现不一样.....:79事件中的队员,很多都不是真正的驴友,可能互相之间的关系都是比较陌生的,更有可能不少人觉得出了这事,真是不好彩,但与已无关。所以出事后,很多人采取了回避的态度,甚至领队都没有出现在出事者父母的眼前。也许是出于害怕心理,也许是人性的冷漠,他们没有采取帮助的行为,例如捐款,例如去出事父母家安慰老人,这些都让当事人家里寒心,继而愤怒。

危险是无法完全避免的,但出了事后的后期反应结果不同,总是有原因的。所以,尽可能去做一个真诚的负责任的人,事情结果应该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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