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衣 wrote: <BR> <BR> 对广西判例的研读,感觉在认定法律关系和适用法律方面有很多可以商榷的地方。 <BR> <BR> 1。户外活动的性质:个人看法,属于风险性较强的活动,参与者有自担风险的义务。即适用受害人同意免责的条款。 <BR> 2。事故的性质:意外和过失的混合。人为因素不宜承担100%的责任。在这里,即使有受害人同意,领队的过失仍不能免责。如果领队没有过失,则应当免责。 <BR> 3。队友的责任问题:救助义务,并无法律明文规定。原属道德义务。除非有契约明确写出必须相互扶助,否则不能算违约。本案中,法官有为当事人创设法律义务的嫌疑,已经超越了法律。 <BR> 4。是否盈利性活动的问题:领队个人如果是赢利性的组织者,应对过失负全责,其他人没有赔付责任。如果不是,则领队应承担与意外因素相混合的部分过失责任。其他人仍然没有赔付责任。 <BR> <BR> 以上仅是就目前的法律所得出的个人看法,至于以后会不会从严立法,则不得而知。 1.领队的过失程度及判定标准。该案中领队很明显是处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但是属于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呢,并不能以过失导致的结果为判断标准,而应以领队从业(做驴子)的时间、出发前及当时的天气预报状况、同行人员建议情况等综合确定。正因为户外运动危险因素的不可预见性,才导致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因此基于这原因,有些危险是领队在当时的情况下所不能预见的,这就存在“实然”跟“应然”的差异,而这两者的差异程度明显地体现了领队的过失程度,这对判定领队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承担多少责任很有意义! 2.基于以上的事实,适于相应的法律条款,确定领队的责任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