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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5日南宁79事件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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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4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自助游引发的“驴友”赔偿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定上诉人梁华东补偿已故驴友“手手”(网民)的父母3000元;其余11名上诉人各补偿2000元。

  2006年7月7日,梁华东用“色狼回心转意”的网名,在南宁时空网休闲生活栏目驴行驿站版块上发帖,邀请驴友到武鸣县赵江(河名)进行户外探险活动,费用AA,活动费每人60元左右。受人邀请,时年21岁的“手手”于7月8日上午,乘坐团队的车辆到达武鸣县两江镇赵江与梁华东等人一起进行户外探险活动。当晚,因活动区域的周围地势险峻,该团队就在赵江河谷裸露的较为平坦的石块上安扎帐篷露营休息,其中手手与另一驴友同住一个帐篷。从晚上至7月9日凌晨,该团队露营地区连下了几场大雨。

  7月9日上午7时许,由于连场的大雨导致赵江山洪暴发,在河谷中安扎的帐篷和手手被山洪水冲走。梁华东等12名成员在混乱中通过自救或互救基本脱离危险。此后,由武鸣县两江镇政府组织的搜救队在赵江下游离事发地点大约3公里处河谷石缝中找到已经遇难的手手的遗体。

  2006年8月4日,手手的父母向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起诉。该院2006年11月22日一审判决“驴首”梁华东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共163540.35元,其余11名驴友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8385.09元。

  梁华东等人不服,提起上诉。
    
 楼主| 发表于 2009-3-4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2009年2月25日南宁79事件二审判决

此案从一审到二审,赔偿金从原来的共计21万多元到25000元,相差了18万余元。为此,记者就此案采访了该案的合议庭部分成员。

  合议庭认为,上诉人梁华东等人及“手手”进行户外集体探险,各参与人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户外集体探险具有一定风险应当明知。从活动情况看,参与者没有具体的组织分工,也没有公推梁华东为组织者。活动费用是“AA”制,不存在梁华东通过此次活动营利的行为。一审判决认定梁华东为此次活动的组织者,其行为具有营利性质,缺乏事实依据。在户外集体探险活动中突遇山洪暴发导致“手手”死亡,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身亡,上诉人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对“手手”的死亡存在过错,并据此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尽管上诉人梁华东等人对“手手”的死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的相关规定,上诉人梁华东等人作为参加户外集体探险的当事人仍应分担民事责任,给予被上诉人以经济上的适当补偿。梁华东在该户外集体探险活动中作为发起人,应比其他参与者适当多分担责任。

原帖:
http://news.sina.com.cn/o/2009-02-27/080215228793s.shtml
 楼主| 发表于 2009-3-4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2009年2月25日南宁79事件二审判决

“7.9赵江山洪损害赔偿案”终审判决书主要内容摘:

本院认为:户外探险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上诉人及络×等人进行户外集体探险,各参与人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户外集体探险具有一定风险应当明知,各参与者之间基于对风险的认识而产生结伴互助的依赖,具有临时互助团体的共同利益.各参与者之间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上诉人及骆×在户外集体探险活动中突遇山洪暴发,造成骆×死亡,骆×的死亡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身亡,上诉人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对骆×死亡存在过错,并据此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应予纠正.但是,尽管上诉人对骆×的死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规定,上诉人作为参加户外集体探险的当事人仍应分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给予被上诉人以经济上的适当补偿.因此,本院酌情确定上诉人陈××等十一人各补偿被上诉人骆××,黄××2000元,梁××在该户外集体探险活动中作为发起人,应比其他参与者适当多分担责任,本院酌情确定梁××补偿骆××、黄××3000元,综上所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1、撤销原审判决;
2、上诉人给予被上诉人共25000元的经济补偿。
3、(略)
 楼主| 发表于 2009-3-4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2009年2月25日南宁79事件二审判决

以上转贴自:
http://www.lvye.org/modules/lvyebb/viewtopic.php?view=new&forum=safety&post_id=43560949

我个人认为判得不错,合情合理,有利于AA户外的继续发展。对领队的警告作用稍嫌不足,因为他们的营地位置确实是有问题的。
发表于 2009-3-4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2009年2月25日南宁79事件二审判决

青青池塘 wrote:
以上转贴自:
http://www.lvye.org/modules/lvyebb/viewtopic.php?view=new&forum=safety&post_id=43560949

我个人认为判得不错,合情合理,有利于AA户外的继续发展。对领队的警告作用稍嫌不足,因为他们的营地位置确实是有问题的。


同意.
发表于 2009-3-30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2009年2月25日南宁79事件二审判决

慢慢学习
发表于 2009-5-6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2009年2月25日南宁79事件二审判决

二班班长,您好
现在向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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